“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是“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1997年在深圳研制成功后开始慢慢地推广使用,电子眼是通过对车辆检测、光电成像、自动控制、网络通信、计算机等多种技术,对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越线行驶、违例停靠等违章行为,实现全天候监视,捕捉车辆违章图文信息,并根据违章信息进行事后处理。
1、电子眼采用感应线来感应路面上的汽车传来的压力,通过传感器将信号采集到中央处理器,送寄存器暂存(该数据在一个红灯周期内有效)
2、在同一个时间间隔内(红灯周期内),如果同时产生两个脉冲信号,即视为“有效”,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当时红灯,你的头轮子过线了,而后轮子没出线,则只产生了一个脉冲,在没有连续的两个脉冲时,不拍照。
3、有些情况是:有的人开车前轮越过线了,怕被拍到,于是他又倒一下车,回到线内,结果还是被照了,什么原因?主要是因为一前一后的,产生了“一对”脉冲信号(这一对脉冲是在同一个红灯周期内产生的)。
4、黄灯亮时,拍照系统延时2s后启动;红灯亮时,系统已经启动;绿灯将要亮时,提前2s关闭系统,主要是为避免误拍。所以很多出租车司机都知道,差不多就可以走了,一样没事就这一个道理。但是建议我们大家不这样做,因为时机比较难把握哟。
当图像被下载传输指挥中心以后,就需要对图像进行登记、编号、公告,再传输到中心计算机数据库,以备各种机关调用。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地下埋设感应线圈,横杆上架设数码相机,用于对闯红灯的抓 拍,另一种是架设摄像机,用于对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进行实时录相。无论哪 种方式,都会对于违章车辆拍摄至少三张图片,一张是瞬间违章图片,一张是号牌识别图片,一张是全景图片。不论哪一种方式,都是24小时开机拍摄,图片保留时间一般是一周。
指挥中心收到图片,会将车牌号信息与车管所信息相比对,从而调出车辆的综合信 息,如车主、车型、颜色等,然后由信息处理人员录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以使违章车主可以有效的进行查询。
不是所有违章的车辆都能够被拍下来,只有车牌图片清晰的情况下,信息录入人员才能将违章车辆输入数据库进行处理。
一个摄像机通常只拍一个车道,少数可拍两个车道,一般都是设在从左向右数的 和第二条车道上。数码相机的拍摄范围较宽,所以在城区内大多数都能够拍到同向所 有的车道。
一个摄像机通常只拍一个车道,少数可拍两个车道,一般都是设在从左向右数的和第二条车道上。数码相机的拍摄范围较宽,所以在城区内大多数都能够拍到同向所有的车道。
所谓“电子眼”就是电子测速系统,亦称数码式快相雷达系统,它通过雷达系统探测车辆速度并以数码相机拍摄超 速车辆取证。是中国各地方政府斥巨资构建的电子违法取证系统,并被广泛作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依据。
“电子眼”即“电子警察”,作为一种新近运用的交通执法设备,其地位和作用应当是一种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设备,主要的是其作为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取证设备。交警由其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为依据对“电子眼”发现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而电子眼的存在往往不为交通驾驶人所知悉,除了隐蔽的固定安装于路口,交警还在路上设立移动“电子眼”于道路旁隐蔽式执法。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机动车增长过快与我国现有机动车监管部门人员不足,形成一个鲜明的冲突。要求每个执法现场都有人来执法显然是不现实的。通过电子眼这种技术方法的运用,不但节省了人力,缓解了现有冲突,还大幅度的提升了行政执法效率,实际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今,电子行政慢慢的变成了各国为追求行政效率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传统的行政执法均是人为的执法模式,主观性强。交通警察由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往往对同一性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不同性质的认定,同时由于我国公民整体法律观念淡薄,对执法过程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部分行政处罚成为公安机关的创收手段。电子眼执法采用技术方法,使得执法行为更具公正性,排除了传统行政行为中的主观臆断情形,避免了人的因素的干扰,使得行政执法环境相对独立。
由于现阶段我国现有机动车监管部门人员严重不足,使得交通执法存在着严重的空档,使得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同时部分违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得不到及时查处,这显然不能适应现阶段交通管理的新形式。通过电子眼执法可以轻松又有效的弥补管理上的空档,对机动车驾驶员形成威慑,使其养成遵章守法的良好习惯。
在我国电子政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政务仅指电子眼执法,而电子政务必将是我国公共行政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只有不断规范电子眼执法,形成良好的体系框架,才能使我国未来的电子政务建设有可靠保证,推动我们国家电子政务的有序发展。虽然电子眼执法具有其本身的优势,但由于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使得其尚存一些问题。
由于电子眼执法属非现场执法,所以当事人不可能被及时告知自己的违法原因,很多人在接到罚单后还不明白自己在何时触犯了法律,执法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不主张权利,使得以罚代管现象更为突出,部分电子眼成为当地*的“小金库”,使法律失去了其原有的教育功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9 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能只开具一纸罚单草草了事。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电子政务正处于发展阶段,电子眼执法程序不够完善,缺乏相关法律支持,使我国电子眼执法处于尴尬境地,招来社会的诟病。电子眼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执法效率,但它也必须要符合行政执法的根本原则—公开、公正原则。
电子眼作为现代行政执法手段的一种媒介,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的相关规定,电子眼取证后的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存于一定的介质中,借助一定的工具、设备、技术方法转化后变为可知可读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案件的有效证据一定要经过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在现实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电子眼执法是非现场执法,通常当事人违章被拍时是不知情的,当事人知道被电子眼拍到违章时,已经收到了处罚决定书,何谈质证和认证。但根据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否则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同时根据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 条确定了所谓的电子证据如果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即具证据效力。用如此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得来的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又如何能使人信服呢?只有公开原则能确保当事人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情况作为违法处罚的证据的信服。公开原则是电子眼执法所一定要遵循的原则。因为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情况作为违法处罚的证据,使得当场处罚成为不可能,所以电子眼的设置也要公开,并且对于处罚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要保证事后处罚的公开 。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不仅要求执法程序没有偏私,同时要求行政处罚应当公开、透明。一个人在得知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时,一定会提高警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法律的终目的是为了预防*,行政处罚的终目的也是为了惩戒违法,使其不再犯。如果当事人都不清楚自己在哪里犯的错,为什么受到处罚。你让他如何改正?那就无怪乎杜宝良105 次的违法记录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出: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及时原则。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在7 日内告知。综上所述,电子眼执法尚存在一些违法,违规操作问题逞待解决,只有规范了电子眼执法,体现公开原则,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强化人性执法,使执法行为更具正当性、合理性,充足表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被交警部门通过,并开具交通违法罚款通知书,车辆驾驶员需到交通违法所在地交警部门确认交通违章行为,才可以凭交通违法罚款确认书到罚款所在地*的交通罚款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认罚之后,可以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根据交管部门有关人员透露,电子眼抓拍的交通违章行为占到了违章行为的80%以上。随着交通违章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无论是当地违章,还是异地违章,在交管部门的信息库中都能查询的到。如果违章记录没有处理,会影响的到车辆的年审。所以,车主和驾驶人要勤查交通违章记录,知道电子眼违章如何正确地处理,才能防止延误违章处罚带来的损失。
电子监控设备所拍违章行为更易让车主忽视,所以要时常主动的去查看一下自己的违章记录防止造成遗漏。网络的发展,也给车主和驾驶人带来了交通违章查询的方便,只要能上网随时随地都可以查询交通违章情况。
当事人、车主或受托人当场核对《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各条款内容正确无误后在相应位置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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