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被派上战场的兵士都是被朝廷强行征召的老百姓。在绝大多数的封建王朝中,从戎并不是什么荣耀的事,也不能给小卒带来位置上、利益上的优点。
我国礼教有“身体发肤,受之爸爸妈妈”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从戎违反孝道的危险极大。终年冲锋陷阵身体难免会遭到毁伤,在古人看来这是一种不孝的行为。所以,为让麾下小兵能毫不勉强地卖力,控制者只能出台一系列严惩逃兵的方针,用鞭子赶着他们上战场。
在秦人所著的《军爵律》中,总共有两条关于处置逃兵的规则:一条是每五个兵士被编入名为“伍”的作战单位,只需有兵士逃跑,那么他所属的“伍”中的其他四人,都要遭到牵连,服两年的苦役。想要免于牵连,那就得在战场上砍下一颗敌军的脑袋,用军功来抵罪。这种连坐的准则,让兵士之间失去了信任感,为了本身安全的考虑,兵士们不得不彼此监督,告发那些有或许逃跑的战友。
至于除秦国之外,其他的诸侯国是否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军法,咱们不得而知。在《军爵律》中,另一条关于处置逃兵的规则是这样的:假如兵士在战场上不可思议的失踪,戎行依照逝世处理,并对其家人发放抚恤金。不过,假如失踪者假如没有战死沙场,而是惊惶万状隐姓埋名,被查出后戎行会将他抓回来,充作奴隶,并掠夺此前给予失踪者家庭的全部优待。
在商鞅变法后,秦朝的戎行展开了轰轰烈烈的“人头革新”。想要建功立业?那就拎着敌人的脑袋换军功章。只需砍下一名敌军的首级,就能换到一级爵位,及若干土地。除此之外,杀敌建功的兵士,国家还会给予其日子、法律上的种种优待。
所以,秦国的兵士比其他几个国家的兵士士气更足,可谓战国时代最强的戎行。正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秦国具有其时最完善的军功体系,在秦国从戎远比在其他诸侯国从戎待遇更好。所以,秦国的逃兵数量应该不多,处分也不算严峻。
在戎行开拔的状况下,兵士只需逃跑被抓,逃跑一天判处徒刑一年,两天两年,以此类推。流亡超越半个月的逃兵,则直接判处绞刑。在交兵期间,不管兵士流亡多久,被抓回来一概问斩。驻防期间,兵士逃跑一天杖责八十,三天加一等,最高可判处放逐三千里。
五代时期,关于处置逃兵的军令愈加严厉。朱温命令,在每个兵士的脸上刺上编号,在全国各地建立哨所,凡是发现脸上刺字的逃兵,定斩不饶。朱温的军令敏捷在华夏各地推广,各大军阀开端选用这种方法处理逃兵的问题。
到了宋朝,这项军令被沿袭。所以说,在宋朝不光罪犯的脸上会被刺字,连兵士的脸上也会被刺字。到了宋仁宗时期,这一军令被修改为流亡满三日斩首,王安石变法时又改为流亡满七日斩首。
明朝对逃兵的情绪相对宽恕,明律沿袭自唐律,所以对逃兵断定也被分红两种状况。不过,明朝的军令在处置逃兵时并不考量逃兵逃跑的日期,而是依据次数来量刑。依据明朝《兵律》的记载,上战场的兵士初度流亡的,打一百大板,然后持续随军出征,再犯的才会被处以绞刑。对那些驻防的兵士,则愈加宽松,初犯者打八十大板,持续驻防;再犯者打一百大板,发配到边远地方驻防;三犯处以绞刑。
因为清朝是异族控制,所以绝大多数军令都沿袭自明朝。只不过,清朝控制者放宽了绞刑,改为“绞监候”,相当于现在的死缓,待到秋审时再依据实在的状况决议是不是判处逃兵死刑。跟着清朝军法的变革,关于逃兵的处置方法越来越重,到了后来,清代例律中不再将逃兵流亡的状况划分为驻防和出征,只需是在营的将士逃跑,一概斩立决。斩立决与斩监候不同,前者无需秋后重审,当即履行死刑。
不过,清朝却在军令中参加这样一条,若逃兵在战役完毕前自首,可免于死刑,在战后被发配到各地八旗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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