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四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资质认证服务:
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3.《中国人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管理规定》第15条:“申请单位理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和质量保证能力”。
4.《中国人民装备条例》第143条:“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1.符合国家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方面技术资格等有关资质要求;
7.对已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对尚无装备研制生产经历,但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订货意向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门槛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业和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国家对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一级保密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允许超出20%;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注;
2.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超过20%的公司不能办理军工保密资质;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一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住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否则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4.没有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产品的企业不能办理军工保密资质;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6.军队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示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1.建议表应由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受理点、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者工信部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出示,其他部门或单位填写无效;
2.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填写建议表的,应当补充提供能体现总承包方地位的合同(经脱密处理)等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本建议表无效;
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受理点出具的不同于本建议表格式的密级建议,与本建议表具有同等效力;
4.本建议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的名字代号等信息涉密的,应当作脱密处理;
5.科研生产(办公)场所地址按照实际场地填写,有多处科研生产(办公)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一级保密资格(公有制企业)→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和装备发展部组成);
提交申请书→5个工作日受理→25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满分500分,450分以上通过)→4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不通过)。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 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对具有下列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优先受理: 一是属于军方急需的;二是属于行业技术领先、填补军事技术空白的;三是属于军选民用产品,参与军方招标并已中标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核检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1.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
8.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的管理流程为:向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受理点组织预审查(仅限初次申请军队专用装备的承制单位)→上报申请材料→下达审查计划→实施审查→上报注册材料→列入《名录》。
受审查单位通过现场/文件审查并经整改验证后,审查组组长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查情况。各级主管机关通常在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材料的审核,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按月批准、注册《名录》。
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统一管理,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国防科工局负责第一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2018年12月,国防科工局和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了2018年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7大类共285项,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一类许可→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60日内完成许可决定;
二类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3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国防科工局,30日完成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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