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参军”,一些企业已被绕晕,“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是不少准备参军企业感到困惑的“死循环”问题,但其实就是对保密资格要求、密级证明规定等存在理解误区。下面我们通过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解读,厘清一些认识误区,以帮助有意向参军企业更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相关军工资质申报操作。
2016年5月24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装备发展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根据《认定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需要出示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简称密级证明。原文条款如下加黄标注:
提到民企参军难,往往拿保密资格制度“说事”,而密级证明作为申报的前置条件,加之开具要求严格,更是会造成一些是否必要的“质疑”。事实上,密级证明规定: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设计,恰恰是为了让优质企业在国家安全领域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的前提下,仍有进入涉军业务赛道的机会。
针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进行安全保密审查是全世界通用的做法,各国做法不一样,都是以确保国家安全保密为前提,并不妨碍民企进入军工市场。以美国为例,根据《国家工业安全计划》以及该计划的《实施手册》,由国防部对承包商进行审核检查,对经过审查的承包商授予安全许可,允许其接触、知悉与许可级别相对应的国家秘密。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针对保密资格单位设定的门槛:“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理应当具备以下门槛:……(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条款中“拟承担”指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的合同意向,因此,采购方与企业达成意向协议即可,不需要签订正式合同。
《政府采购法》允许涉密采购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如果某企业拥有其他已有保密资格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采购方为其出具意向协议后,企业凭此申请保密资格,取证后再签订正式涉密军品合同。可见,密级证明的制度设计不仅为优质企业预留了进入通道,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促进了涉军业务企业的优胜劣汰 。
首先,要区分涉军和涉密,不是所有的涉军采购都涉密,目前就有大量非密项目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上公开发布;其次,即使涉军项目其总体或关键系统涉密,但具体到某配套合同后的产品可能并不涉密,或者只有背景、用途涉密,经脱密处理后也不再涉密。对这些非密项目,采购方没必要也不应当不加区分地要求供方企业出具保密资质。
相关文件也精确指出,对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不申请保密资格,按照任务甲方单位的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可见,即使是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对应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如果产品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目录》内,且项目、产品不涉密,仅仅背景涉密也并不是特别需要取得军工保密资格证书;而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不需要保密资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由于涉及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对保密资格有严格要求,必须取得保密资质;而对于许可备案的申请,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单位提交“保密资格证书或与用户部门(单位)签订的保密责任书”,视承担具体产品涉密情况而定。
综上,保密资质并非其他两证的必要条件,企业应结合涉军项目产品涉密情况、自身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战略定位做好军工资质取证规划,并分步实施。
密级证明的取得是保密资格申报中绕不过的关键第一步,不少企业往往直接卡在这一环节,下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案例情况做说明。
二是申请单位已经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项目的证明和因此推荐其申请保密资格的等级。
建议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的名字代号等信息涉密的,应当作脱密处理。
科研生产(办公)场所地址按照实际场地填写,有多处科研生产(办公)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证明申请单位基础信息的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涉密合同(或意向协议)等文件复印件;
证明申请单位符合申请保密资格门槛的文件,如证明已承担或拟承担涉密项目的《订货合同书》、《研制任务书》或意向协议等文书,以及外资比例不超过2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的证明(或承诺书);
等级建议表开具单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申请必要性证明、意向协议需要的补充材料等,不同开具单位要求可能略有不同。
一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受理点,由其开具的建议表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报材料附件,其格式与上面表格样式不一样,但具有同等效力。
二是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需要由院、集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开具,才能得到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构认可。
三是涉密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一般指与军方采购部门直接签订合同的单位(与生产整机、整车的单位不完全一致,同时各地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构在总承包单位认定理解和操作上会略有差异),并需要出示证明总承包方地位的合同,否则建议表无效。
四是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工业与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教育部等有职权组织并且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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